上海市教委等三部委(2001)司联字1号文件中有关大学生参军的优待政策
一、对高等学校自愿应征入伍的在校生,自批准入伍后可保留学籍至退出现役后一年内。 二、退出现役后一般应回到原学校原专业复学,如确有必要须转换专业的,由所在学校确定。对于一些变化更迭较快的专业和课程,可准予复学学生转专业和选择新的课程。对复学学生原已修课程的学分均予以承认。 三、在批准在校生入伍时,可根据其所学专业分配到相应的部队服役。 四、对应征学生已交当学期的学费,由学校全部返还。 五、应征学生在服役期间因公伤残的,有学习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者,复学后免交学费。 六、复学后报考研究生的,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录取。 七、高等学校在校学生入伍后,部队在选取士官,直接提升军官,以及复学毕业后接收补充军队干部队伍等方面将给予优待。 八、在校学生入伍服役二年内,由所在区民政部门按本市有关规定每年发给其家属优待金。 九、服役期满退出现役时不愿复学而希望就业的,由政府安置部门按有关政策给予安置工作。 十、因身体等原因退兵或中途退伍者,原就读学校应予以复学。 |